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》等法律、法规,保护环境,防治污染,促进锅炉生产、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,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、监测和监控要求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、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,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、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。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,1991年领先次修订,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,本次为第三次修订。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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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
脱硫脱硝系统运维
布袋除尘器运维
《再生铜、铝、铅、锌工业排放标准》 (GB31574-2015)
《铜、钴、镍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25467-2010)
工厂地址: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冈中街道吴抬路88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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